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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违反合同,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0日 来源:昆明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导读]:当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取决于具体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履行是基于双方的约定和诚信原则,如果违约方有能力并且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理论上受损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对方违反合同,能否要求继续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但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继续履行是可能的;2) 继续履行不会造成过度困难或不公平;3) 继续履行比赔偿损失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相关法条】

1.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债务人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以该债务不适合强制执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技术使用的后续权利归属?

在合同解除后,技术使用的后续权利归属问题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具体分析如下:

1. 合同约定优先: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对于技术使用权利的归属,应首先考察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中是否存在关于合同解除后技术使用权归属的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如关于技术使用权返还、转让、保留或终止使用的条款,那么应遵循该约定处理。

2.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的处理:

- 知识产权归属:如果合同未对合同解除后技术使用的后续权利归属作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结合知识产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技术通常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形式。若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于提供方,即使合同解除,对方也不能继续使用该技术,否则可能构成侵权;若知识产权已经通过合同明确转让给使用方,则使用方在合同解除后仍享有相应知识产权。

- 公平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在无明确约定时,还应考虑公平原则和信赖利益保护。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合同解除的一般规定)和第564条(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此背景下,如果一方因合同解除而无法继续使用技术,导致其基于合同产生的合理期待落空,可能有权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视个案情况而定。

- 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特殊规定:对于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可参照《技术合同解释》(法释〔2020〕16号)相关规定。例如,若许可合同未明确约定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确定的情况下,被许可人一般应在合同解除后停止使用该技术。但若被许可人已支付全部许可使用费,且技术许可合同的性质不宜恢复原状,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一定期限继续使用该技术。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六十五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四十二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6号)。合同解除后技术使用的后续权利归属应首先依据合同约定处理;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需结合知识产权法、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以及针对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的特殊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具体权利归属应以个案事实、合同内容及法律规定为依据,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寻求解决。

当对方违反合同时,你可以依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继续履行的权利。但实际操作中,是否能成功要求继续履行,还需要考虑违约的具体情况、合同性质以及法院对此的裁量权。建议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取最合适的法律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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