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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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运各阶段货损责任如何划分?
在法律体系下,联运过程中发生的货损,其责任划分主要依据《合同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相关规定。首先,《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意味着,无论是陆运、海运还是空运阶段,当发生货损时,该阶段的承运人均首先推定为有过错并承担责任。
其次,在联运情况下,如果货损发生在某一特定运输方式阶段,如海运阶段,则需要参照《海商法》相关规定,例如该法第五十一条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和责任限制的规定。同样,若货损发生在空运阶段,需参照《民用航空法》关于航空货物运输的规定。
实践中,对于无法明确确定货损发生阶段的情况,一般会采用公平分摊的原则,即各承运人按照各自运输区段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托运人或收货人亦可以根据与各承运人间的运输合同约定来主张权利。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等相关条款
联运合同能否约定免除特定货损责任?
联运合同是指承运人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将货物从起运地运至约定地点的运输合同。关于联运合同中能否约定免除特定货损责任的问题,这涉及到合同自由原则与强制性法律规定之间的权衡。
根据《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意味着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在联运合同中自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可能发生的货损责任问题。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承运人货损责任的法定限制,即承运人不能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免除其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货损责任。
同时,《海商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等相关特别法中,对于各运输方式下的货损责任也有具体规定,且通常含有承运人必须尽到妥善保管义务,非因法定免责事由不能免除赔偿责任的内容。
虽然理论上联运合同可以对某些特定情形下的货损责任进行约定,但这种约定不能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关于承运人货损责任的强制性规定,即不能以合同条款形式免除承运人因自身过失或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而导致的货损责任。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章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相关章节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相关章节
联运各阶段货损责任的划分需基于“谁损害、谁赔偿”原则,结合具体的运输方式及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地确定责任归属。同时,通过签订详尽、公平的运输合同,可以更有效地预防和解决货损纠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